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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梁伟峰与陆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峰,陆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123号原告梁伟峰。被告陆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伟峰与被告陆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梁伟峰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梁伟峰以证据不足,需重新搜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陆友新起诉的申请,这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伟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1356元,由原告梁伟峰负担。审 判 长  吴高军代理审判员  覃胜培人民陪审员  吴妙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甘璧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