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梁伟峰与陆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峰,陆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123号原告梁伟峰。被告陆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伟峰与被告陆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梁伟峰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梁伟峰以证据不足,需重新搜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陆友新起诉的申请,这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伟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1356元,由原告梁伟峰负担。审 判 长 吴高军代理审判员 覃胜培人民陪审员 吴妙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甘璧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