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杜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被 告 人 杜 某 某 非 法 占 用 农 用 地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乾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5)第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凤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杜某某为种植粮食作物,非法开垦乾安县赞字乡三竟村草原25.65亩,造成草原毁坏。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之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杜某某为种植粮食作物,非法开垦乾安县赞字乡三竟村草原25.65亩,造成草原毁坏。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王某、王某某证言,书证,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被告人杜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草原25.65亩,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林春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