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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张风文与刘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83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风文与被执行人刘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明军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刘明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