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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重庆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宗玲,蒲俊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819号原告重庆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武陵路93号(碧桂苑),组织机构代码62209828-4。法定代表人杨青,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成双,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宗玲,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户籍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蒲俊臣,男,200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渝北区,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宗玲、蒲俊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