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法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与苏竹凡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苏竹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7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住所地冷水江市。负责人杨梁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永红,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苏竹凡。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与苏竹凡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冷民二初字第147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苏竹凡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案款198179.38元,承担执行费28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98179.38元未执行,根据现已查明的实际情况,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冷法执字第7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 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煜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