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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长江路支行申请执行孙吴县林河贸易有限公司、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长江路支行,孙吴县林河贸易有限公司,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长江路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长江路101号。负责人尹忠杰,行长。被执行人孙吴县林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红旗街212号。法定代表人张兴彦,总经理。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新兴大街。法定代表人苗青远,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受理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长江路支行申请执行孙吴县林河贸易有限公司、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英杰审判员  房德林审判员  李相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