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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执恢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马成与王立志、魏淑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成,王立志,魏淑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恢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马成,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立志,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魏淑贤,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马成与被执行人王立志、魏淑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6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立志、魏淑贤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诉中保全查封的王立志所有的位于长春市开运街与飞跃路交汇处伟业星城65【幢】302号房现已取得房地产估价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立志所有的位于长春市开运街与飞跃路交汇处伟业星城65【幢】302号,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10601970**号,丘地号为8-5/765-56302,建筑面积为45.95平方米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原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