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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996号原告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耿宁,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27元,减半收取7113.5元,由原告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健审 判 员  靳苍华代理审判员  李晓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