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李海龙申请执行王品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龙,王品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巴执字第2070号申请执行人李海龙,男,汉族,24岁,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执行人王品有,男,汉族,64岁,现住巴林左旗。申请人李海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品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4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王品有名下一卡通补贴款3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 和审判员 徐国文审判员 薛秉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魁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