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中民三终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伟与通化巨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伟,通化巨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三终字第001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伟,男,住吉林省通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巨源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二道江区,上诉人方伟、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概括指出发回重��的理由,如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等)。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5)二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 闽审判员 崔红霞审判员 王文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婉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