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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5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周学新与张运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新,张运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5778号原告周学新,电力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韦新,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运红,农民。委托代理人周伟,临沂兰山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新与被告张运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学新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学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连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春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