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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王可心与张洪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1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隋德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