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王可心与张洪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1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隋德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