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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宏丽诉霍官雄、周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丽,霍官雄,周振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2264号原告:杨宏丽,女,1958年3月12日生,汉族。被告:霍官雄,男,1970年6月26日生,汉族。被告:周振云,女,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宏丽与被告霍官雄、周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宏丽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霍官雄、周振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杨宏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宏丽撤回对霍官雄、周振云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阎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