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3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125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鲁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潇潇,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芳芳,女,汉族,1987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为316元,由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判长张怡华代理陪审员 彭昌华人民陪审员 刘建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磊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