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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2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838号原告李某某,男,1987年12月12日生,汉族。被告甄某某,女,1987年2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代理员陈统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国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