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执字第002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杨春霞与陈建民、陈小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南执字第00259-3号申请执行人杨春霞。被执行人陈建民。被执行人陈小勤。申请执行人杨春霞与被执行人陈建民、陈小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洛南民初字第00661号民事判決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春霞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标的款264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建民与申请执行杨春霞协商用其所有的陕HC31**号吉利牌小轿车一辆抵清本案申请执行款26450.00元,杨春霞表示同意。该以物抵债车辆申请执行人杨春霞已于2015年10月26日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5)洛南民初字第00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王记书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志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