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定劳诉王小��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498号申请执行人张定劳,男,生于1965年3月17日。被执行人王小龙,男,生于1970年8月15日。张定劳诉王小龙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5)陇民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王小龙返还张定劳代替王小龙、尹海军清偿的物资欠款共计5325.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王小龙负担。判决生效后,王小龙未履行,张定劳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王小龙履行案件款53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及执行费50.00元;其余应履行的案件款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张定劳自愿放弃。现��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