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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民初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宋某某,姬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2496号原告:冯某某。法定代理人:冯2某。370402197401104813法定代理人:褚某某。370406197502100681被告:宋某某。被告:姬某某,系宋某某之母。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姬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菲菲人民陪审员  葛永库人民陪审员  高玉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相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