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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南法民一初字第8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林香煜与刘钊武、张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香煜,刘钊武,张晓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民一初字第831号之二原告林香煜,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委托代理人陈嘉豪,广东东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钊武,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被告张晓君,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香煜诉被告刘钊武、张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已归还部分借款,双方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香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18000元,由原告林香煜负担。审 判 长  王创伟审 判 员  彭明裕人民陪审员  马惜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小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