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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召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付宽与曹红丽、乔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召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张付宽,男,195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晓军、宋晋中,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曹红丽,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乔杰,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晁全升,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付宽诉被告曹红丽、乔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宋晋中、被告委托代理人晁全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7年10月份原被告口头签订了无租赁期限的租赁协议,原告将责任田0.36亩租赁给被告,被告拉上围墙。2015年5月14日下午15时左右,张付宽之子张会永阻止被告在有关责任田上打水泥地坪,并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当晚11时左右,被告纠集数名打手,砸毁张付宽的大门,打伤张付宽家人。后公安机关对参与打人的违法人员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十二日的处罚。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返还原告的0.36亩责任田;2、给付原告2014年度及2015年上半年的租赁费75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内容不属实,本案诉争的土地,被告早已投资二十多万进行有关建设。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明所称的责任田是原告所承包,还应当举证证明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是什么合同关系,否则被告认为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因此应当驳回原告起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但属不同村民小组。约1997年10月份,经时任七组组长张某甲牵线,被告分别租用原告及其近门周兰英在本村西南所承包的临路土地0.36亩和0.21亩,作为经营场地,口头商定租赁价格按每亩每年700斤麦、700斤玉米计算。后又经张某甲牵线,被告按上述租赁价格又分别租用相邻的张某乙、张某丙承包的有关土地。后被告在四家的承包地上拉起围墙,并建造房屋数间。后因张付宽之子张会永阻止二被告在上述承包地上打水泥地坪并声称要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2015年5月14日晚,二被告之父曹笑言将张会永家大门砸坏,二被告之子曹贺飞及曹贺飞的朋友邹松阳对张会永及其妻子曹青枝进行殴打。2015年6月4日,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分别作出召公(治)行罚决字(2015)0037号、0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邹松阳、曹笑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后周兰英、张付宽分别起诉二被告,要求二被告解除租赁合同并返还相应承包土地、给付所欠租金,形成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付宽及另案原告周兰英均称上述承包地是责任田,二被告将2013年底之前的租赁费折算成现金于2013年春节前给付了原告,此后的租赁费尚未给付。原告提交的村委会证明显示:兹有我村7组村民张付宽,村西头有责任田0.36亩(其中包括有坟),东临大路,北临路,南临张会军,西临张军华。二被告则称涉案土地是荒地,租赁费算到2014年,交给村里管事的张某甲、刘某某了。原告对二被告该辩称不认可,并申请证人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作证。张某甲作证称:本人多年前是七组组长,早已不干了。那块地是可耕地,七组村民每家每户分的都有,因为临近村庄(牲畜损毁),庄稼种不成,很多人都种成树了。前年春节前曹红丽从沈阳回来,喊上我、刘某某、张会永、周兰英的儿子、张某乙、张某丙喝酒,把欠的租金给了他们四家,具体每家多少,我不知道,我没有收曹红丽的钱。刘某某作证称:那块地之前是庄稼地,分给各家各户后,庄稼种不成,都种成树了,也有种成大蒜的。2013年春节前,曹红丽从外地回来,喊上我、张某甲、张会永、周兰英的儿子、张某乙、张某丙喝酒,说租他们四家的地,回来把钱给他们,租了多少地,多少钱一亩,租金算到啥时候,我都不知道,我没有收曹红丽的钱。张某丙作证称:那块地之前是大田地,之前种的麦子,还得交公粮。种庄稼不成,容易被猪、鸡子毁。分给我们组各家各户后,都种成菜了,后来菜也长不成了,有人种了树,有人种了菜,有人种麦。曹红丽租我的地有一分三,也是经张某甲介绍的,租金按一亩地一年700斤麦、700斤秋(玉米)。2013年春节前,我、张某甲、刘某某、张会永、周兰英的儿子、张某乙几个人在场,把欠我们的租金给了,算到2013年底。张某乙作证称:那块地之前是庄稼地,我们队每人合一亩四分多责任田,包括这块地(每人合一分多)。曹红丽租我的地,也是经张某甲介绍的,租金按一亩地一年700斤麦、700斤秋(玉米)。2013年春节前,曹红丽摆了个酒场儿,我、张某甲、刘某某、张会永、周兰英的儿子、张某丙几个人在场,把欠我们的租金给了,算到2013年底。再查明:漯河市召陵区国土资源局保管的《万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显示,涉案地块现规划为林地,东北角为建设用地。本院认为:综合村委会有关证明和四位证人证言及原、被告双方陈述,本院对二被告租用原告土地0.36亩、租金为每亩每年700斤小麦、700斤玉米、租金结算至2013年底的事实,予以认定。因涉案地块原为耕地,现规划为林地,东北角为建设用地,二被告在该地块上建有院墙,盖有房屋,应当先由行政机关对有关土地保护问题作出性质认定和行政处理后,本院再对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付宽的起诉。原告张付宽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张啸飞人民陪审员  张国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磊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