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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徐建碧诉被告徐兴平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碧,徐兴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328号原告徐建碧,男,汉族。被告徐兴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碧诉被告徐兴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各项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碧撤回起诉。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徐建碧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