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徐建碧诉被告徐兴平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碧,徐兴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328号原告徐建碧,男,汉族。被告徐兴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碧诉被告徐兴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各项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碧撤回起诉。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徐建碧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