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01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杨世超与张文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超,张文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909号原告杨世超,男,1965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张文西,男,1975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原告杨世超与被告张文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世超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秋玲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世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文西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世超诉称,被告张文西2010年9月20日、2010年11月30日、2010年过年期间及2011年分四次共计向原告借款19000元,用于请人吃饭和给被告岳母办酒。2014年1月29日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向其出具借条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其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都未予还款。为此,原告杨世超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张文西归还借款19000元。被告张文西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和本院采信的证据,���院经庭审查明如下事实:被告张文西2010年9月20日、2010年11月30日、2010年过年期间及2011年分四次共计向原告杨世超借款19000元,用于请人吃饭和给被告张文西的岳母办酒。2014年1月29日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张文西向原告杨世超出具借条为据,借条内容:“借条今借到杨世超的现金19000元整,大写(壹万玖仟元整)借款人张文西2014年1月29日。限于2014年的10月30前”。本院认为,原告杨世超与被告张文西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原告杨世超依约向被告张文西提供了借款,被告张文西却未按约归还借款,依法应当承担向原告归还借款19000元的违约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文西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立即向原告杨世超归还借款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文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张秋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雪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