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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葫审民申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谷×A与被申请人谷×B、谷×C及原审被上诉人谷×D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审民申字第001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谷×A。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谷×B。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谷×C。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谷×D。再审申请人谷×A与被申请人谷×B、谷×C及原审被上诉人谷×D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葫民终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谷×A申请再审称,我起诉是继承纠纷,而一审判决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用法不当,二审未予纠正,维持原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各被告的讼词是由谎言构成的,陈述不属实。原审庭审时剥夺我申诉权利,不让我说话。原审时法官帮忙改证明,在动迁办证明上多出“地上物”三个字。综上,请求重审,纠正错误判决。本院认为,争议的0.7亩承包地的补偿款等款项能否作为金凤兰(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母亲)的遗产进行继承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所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中的某一成员去世后,土地被征收后所取得的补偿款也是对现有承包户的补偿,而不是对逝者的补偿。本案争议的0.7亩承包地被征收时,金凤兰已去世多年,补偿款并非是针对金凤兰的补偿,因此也就不能作为金凤兰的遗产发生继承,故原审判决结果正确。谷×A提出的各项申请再审事由缺乏事实和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谷×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谷×A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铁刚代理审判员  葛 飞代理审判员  刘丽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阳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