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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民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丽芳与黄先川、曹生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丽芳,黄先川,曹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1586号申请执行人:陈丽芳。被执行人:黄先川。被执行人:曹生荣。申请执行人陈丽芳与被执行人黄先川、曹生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绍嵊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先川赔偿申请执行人74346.60元及相应的利息,被执行人曹生荣赔偿申请执行人4282.18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先川、曹生荣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可供执行之财产,现被执行人黄先川与申请人陈丽芳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3100元,未履行75528.78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按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15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员何红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栋(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