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兴旺、许之计、王玉新、许允良、徐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兴旺,许之计,王玉新,许允良,徐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935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帅,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丰信用社,职务:信贷专员。被告许兴旺,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许之计,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王玉新,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许允良,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徐丽,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许兴旺、许之计、王玉新、许允良、徐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申建丽审 判 员 黄守涛人民陪审员 李青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