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霞,沈万军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刑初字第122号自诉人张红霞,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于盐城市亭湖区,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吴洲,1972年4月13日生,汉族,本科文化,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人沈万军,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于盐城市亭湖区,初中文化,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户籍地址盐城市亭湖区。自诉人张红霞以被告人沈万军犯侵占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张红霞向法院提交的指控被告人沈万军犯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沈万军构成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张红霞对被告人沈万军的起诉。如下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星月代理审判员 吴 南代理审判员 袁文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亚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