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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霞,沈万军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刑初字第122号自诉人张红霞,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于盐城市亭湖区,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吴洲,1972年4月13日生,汉族,本科文化,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人沈万军,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于盐城市亭湖区,初中文化,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户籍地址盐城市亭湖区。自诉人张红霞以被告人沈万军犯侵占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张红霞向法院提交的指控被告人沈万军犯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沈万军构成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张红霞对被告人沈万军的起诉。如下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星月代理审判员  吴 南代理审判员  袁文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亚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