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722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个体。被告赵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50元,退还原告陈某某50元。审 判 长 满德呼代理审判员 田皓月代理审判员 曹 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迅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