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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722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个体。被告赵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50元,退还原告陈某某50元。审 判 长  满德呼代理审判员  田皓月代理审判员  曹 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迅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