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潜执字第005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彭潮明与严凤英、宋若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潮明,严凤英,宋若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潜执字第00545-3号申请执行人:彭潮明,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严凤英,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宋若庭,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4)潜民一初字第002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严凤英于2013年10月12日独资开办了潜山县天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潜山县天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潜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