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6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蕾诉被告于善文、杨梅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蕾,于善文,杨梅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379号原告:张蕾。委托代理人:张强,青岛黄岛珠山汇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善文。委托代理人:于兰兰,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梅华。委托代理人:于兰兰,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蕾诉被告于善文、杨梅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坤华人民陪审员 戚风英人民陪审员 袁清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邵珠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