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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6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蕾诉被告于善文、杨梅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蕾,于善文,杨梅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379号原告:张蕾。委托代理人:张强,青岛黄岛珠山汇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善文。委托代理人:于兰兰,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梅华。委托代理人:于兰兰,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蕾诉被告于善文、杨梅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坤华人民陪审员  戚风英人民陪审员  袁清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邵珠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