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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开商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山东正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洪军、谭英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正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洪军,谭英,郝海东,张洪艳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1051号原告:山东正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红,董事长。被告:张洪军。被告:谭英。被告:郝海东。被告:张洪艳。原告山东正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洪军、谭英、郝海东、张洪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7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窦中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南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