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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水根与骆建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根,骆建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陈水根。被告骆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水根诉被告骆建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水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水根负担。审判员 盛 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银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