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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行与赵砚铎、赵满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行,赵砚铎,赵满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92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行负责人吴双,任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洪义,海兴中行员工。被告赵砚铎。被告赵满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行与被告赵砚铎、赵满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9元减半收取620元被告承担。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