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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立终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崔红春与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崔红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槐安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程耿,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红春,石家庄市德隆机电设备公司经理。上诉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01027-1号驳回其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涉及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属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为保证公平、公正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一款“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必要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之规定,申请贵院将案件移送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桥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双方所诉事实、理由和请求,本案非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没有必要移送上级法院审理。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春虎审判员  孙书旺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