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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6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刘忠辉与陕西世金华盛预付款担保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金福至尊特产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6894号原告:刘忠辉。被告:陕西世金华盛预付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一路0号曲江六号10幢2单元20102号。法定代表人:罗显国,具体职务不详。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金福至尊特产商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翰林世家一层1单元10102-1号。法定代表人:金征,具体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辉与被告陕西世金华盛预付款担保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金福至尊特产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辉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世金华盛预付款担保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金福至尊特产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忠辉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世金华盛预付款担保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金福至尊特产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96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5148元。审 判 长  郝 杰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人民陪审员  刘玉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