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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申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甘肃新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杨重红、张兰英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甘肃新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申字第18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l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汉族,l958年6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皋兰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甘肃新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再审人杨某某、张某某与被申请人甘肃新徐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七民初字第204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1日,杨某某、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申请再审人杨某某、张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依法重新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七民初字第204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9月1日提出申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因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超过法律规定的再审期限,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某某、张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英贞审 判 员  陈 磊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