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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董道德与张领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道德,张领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809号原告:董道德。委托代理人:谢慧。被告:张领妹。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道德与被告张领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龚文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