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董道德与张领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道德,张领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809号原告:董道德。委托代理人:谢慧。被告:张领妹。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道德与被告张领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龚文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