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周秀兰与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兰,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1785号原告:周秀兰,住湖南省衡南县。委托代理人:亢德明,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张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朝萍,住广东省信宜市,系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秀兰诉被告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法官李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周秀兰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工资,共计12523.2元;2、被告赔偿原告周秀兰停工留薪期(2014年1月23体至2014年6月23日)工资1718.75元(扣减已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个人缴纳的社保)。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5年11月15日前支付包括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12523.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718.75元(扣减已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个人缴纳的社保),共计14241.95元给原告周秀兰;二、在被告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原告周秀兰和被告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终结,以后不得再就本案纠纷相互追究对方的责任,本案纠纷了结;三、原告周秀兰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周秀兰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