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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刘学华因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7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学华。委托代理人:吴鹏民,甘肃兴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学军,甘肃兴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学华因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三终字第10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学华申请再审主要理由:申请人系范家湾村社区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受征地补偿款待遇,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范家湾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拒绝向申请人发放生活补助,利用集体决议的形式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两审法院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依法指定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生效裁定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该类纠纷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是适当的。刘学华申请再审理由依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学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心代理审判员 郭 弘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金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