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甲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姚某甲,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被告王某某,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原告姚某甲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审理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公告期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王某某于1983年3月认识谈婚。1984年10月20日生育长子姚某乙。1989年8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我们夫妻关系还好,但被告于1995年5月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我多方打听被告的下落,均不知所踪。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2、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家庭成员情况。3、威远县连界镇国防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于1995年5月9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告未作答辩。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调查核实了以下证据:1、被告王某某的妹弟刘期南证明:“我爱人是王某某妹妹,王某某是老二,我爱人是老三。王某某娃儿才几岁就走了的,有二十多年了,听说在河北石家庄方向,具体地址不确定,无法联系。”2、与原告同组姚元伍证明:“王某某离家已二十多年了,王某某本人好耍,人贩子骗走了的。听说在石家庄方向,无法联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3月经人介绍谈婚,1984年1月同居生活。1984年10月20日生育长子姚永乐,1986年1月18日生育次子姚永贵,均已独立生活。1989年8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关系一般。1995年5月9日,被告外出,后失去联系,原告多次寻找被告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在诉讼中,经本院公告查找,被告仍无下落。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于1995年5月9日出走后下落不明,与原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且被告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之规定,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故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姚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姚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吉云审 判 员 林生国人民陪审员 龙树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