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徐丽华诉罗润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华,罗润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230号原告:徐丽华,女,1978年9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涂小霞,系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润泉,男,1973年4月13日生,汉族。原告徐丽华诉被告罗润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涂小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润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南昌市洪城大市场凯源布业行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在洪城大市场经营布料批发生意达七年之久。被告在洪城大市场开店经营女装裤子批发生意。被告从原告处批发布料加工女裤已经有五六年之久。被告先不断地从原告处进布料,后期不断地付一部分货款,付款方式通常为转账、通过POS机刷卡,这种交易习惯一直延续到2014年9月份。2014年9月30日,被告还到原告处拿版布打样。2014年10月4日,原告被他人告知,被告毫无征兆地关闭了其万马服饰广场二楼的“红唇密码”店。原告立即电话联系被告,催收被告所欠八万多元布料款,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布料欠款80286元,并支付欠款利息从起诉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个体工商户南昌市洪城大市场凯源布业行的经营者,在南昌市洪城大市场经营布匹批发,被告亦在洪城大市场开店批发销售女式裤子。多年来,被告一直从原告处购买布匹并加工成女裤销售,且通过转账等方式支付原告货款。被告每次购买布匹时原告均向其出具一份销售细码单,被告员工万斌等人在销售细码单上签字确认。2014年7月16日至2014年9月20日间,被告向原告购买布匹共计110286元。2014年9月26日,被告退回原告布匹共计9896元。2014年8月24日和9月6日,被告分别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和2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催收未果,因而于2014年12月30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凯源布业销售细码单、南昌银行电子渠道行内转账回单、POS资金清算收款回单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出售布匹后,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以被告迟延付款为由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但利息应以所欠款项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润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丽华货款计人民币70390元及其利息(以7039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二、驳回原告徐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10元(原告徐丽华已预交),由原告徐丽华自行承担250元,被告罗润泉承担15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香芬人民陪审员 万祥如人民陪审员 杜清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灵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