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徐永坤与徐永强、徐云芬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坤,徐永强,李徐云芳,李云茵,徐云燕,徐永坚,徐云娟,徐云芬,徐云霏,广州市西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319号原告:徐永坤(CHUIWINGKWAN),男,1940年2月10日出生,住址:27528thSt,Apt1128Oaklwand,CA94611USA。美国护照号码:430513465。原告:徐永强(CHUIWINGKEUNG),男,1945年8月12日出生,住址:4938RosebushRoad,Mississauga,Ontario,CanadaL5M5M9。香港身份证号码:A245677(2)、加拿大护照号码:GL831195。原告:李徐云芳(LEETHERESAWANFONG),女,1946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加拿大安大略省北约克市73DuthMyrtleWay。香港身份证号码:E118113(4),加拿大护照号码:BA285627。原告:李云茵,住址:广州市。原告:徐云燕,住址:香港。原告:徐永坚,住址:香港新界元朗新元朗。原告:徐云娟,住址:香港九龙。上列七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玉虹,广州市越秀区大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列七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金亮,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云芬,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徐云霏,住址:香港新界荃湾。被告:广州市西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欧阳小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玉基,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坤、徐永强、李徐云芳、李云茵、徐云燕、徐永坚、徐云霏、徐云娟、徐云芬诉被告广州市西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云霏就案涉房屋委托刘玉虹起诉被告的期限在2015年8月31日前届满,但直到本案开庭之日其既未能办妥委托手续,又无法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徐云芬和原告徐永坤、徐永强、李徐云芳、李云茵、徐云燕、徐永坚、徐云娟分别于2015年10月14日、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云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原告徐永坤、徐永强、李徐云芳、李云茵、徐云燕、徐永坚、徐云娟、徐云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告徐云霏的起诉按撤诉处理。二、准许原告徐永坤、徐永强、李徐云芳、李云茵、徐云燕、徐永坚、徐云娟、徐云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永坤、徐永强、李徐云芳、李云茵、徐云燕、徐永坚、徐云娟、徐云芬、徐云霏负担。审 判 长  吴伟华审 判 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柴艳阳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邱思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