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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4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李景兰与赵秀亭、张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964号原告:李景兰,女,195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赵秀亭,男,身份信息不详,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秀敏,女,身份信息不详,住址同上。系赵秀亭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兰诉被告赵秀亭、张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景兰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秀亭、张秀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景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景兰撤回对被告赵秀亭、张秀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兰负担。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