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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何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1739号原告:何某,女,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陈爱武,舒城县汤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陶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