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0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何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1739号原告:何某,女,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陈爱武,舒城县汤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陶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