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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净开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海贤与吉林派帝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贤,吉林派帝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杨海贤,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吉林派帝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擎天树街1205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海贤与被执行人吉林派帝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吉林派帝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杨海贤工资款10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吉林派帝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海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清偿了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