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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闫九成、闫会云等与闫对皂、闫金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九成,闫会云,闫对皂,闫金连,闫宝兴,闫山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闫九成,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闫会云,女,住邢台市桥西区,系原告闫九成亲属。原告:闫会云,女,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闫对皂,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闫金连(别名闫小五),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闫宝兴,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闫山虎,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九成、闫会云与被告闫对皂、闫金连、闫宝兴、闫山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九成、闫会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九成、闫会云撤诉。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闫九成、闫会云承担。审 判 长  闫少华审 判 员  张建颖人民陪审员  杨红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