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3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天津中枝桩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枝桩业有限公司,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029号原告天津中枝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潘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永辉,总经理。被告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新会路139号玉城大厦32号。法定代表人徐建芳,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依法受理原告天津中枝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9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承担。审判员  李存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广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