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法执字第1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山东普利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发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112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普利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112号。被执行人张发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普利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发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坊商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张发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区清池支行62×××76帐户存款1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张建文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祥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