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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外民三商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沈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沈洋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外民三商初字第490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BDA国际企业大道2期53栋。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冉,该公司职工。被告沈洋,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21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6360.5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郎 芳代理审判员 郭 婧人民陪审员 李晓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