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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杨晓宇与黄小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宇,黄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360号原告杨晓宇。被告黄小军。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2015年10月26日本院向原告杨晓宇制作询问笔录,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可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晓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秋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素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