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9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杨晓宇与黄小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宇,黄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360号原告杨晓宇。被告黄小军。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2015年10月26日本院向原告杨晓宇制作询问笔录,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可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晓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秋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素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