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执异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仇爱红与宋秀琴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秀琴,仇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异字第29号异议人宋秀琴,女,汉族,抚松县露水河农业银行办事处退休职员,现住抚松县。申请执行人仇爱红,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宋秀琴,女,汉族,抚松县露水河农业银行办事处退休职员,现住抚松县。本院在审查(2015)抚执异字第29号宋秀琴提出异议一案中,2015年10月26日异议人宋秀琴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异议人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抚执异字第29号异议人宋秀琴提出异议案件的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维胜人民陪审员 李凤娟人民陪审员 王琳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诗萌 百度搜索“”